2010/01/11 04:11

為了保障公寓大樓的居住品質以及安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有所謂的「惡鄰條款」,即是在住戶不繳納管理費佔用公共空間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破壞建物主結構違反法令或規約者,都能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將其強制遷離。

 

此一條款即被稱為「惡鄰條款」,而在本案例中,吳女開瓦斯自殺可能會引起氣爆危險,已涉及公共危險罪,依此條例規定可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將其強制遷離,以維護大樓社區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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