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有保障專題之6(中央社記者謝君蔚、林惠君台北19日電)網購標錯價爭議不斷,法院判決不一。熟悉相關案例的律師表示,經濟部的定型化契約已考量買賣雙方利益,但最好還是立法規範,把模糊地帶減到最小,更能保障買賣權益。
戴爾(Dell)及蘋果(Apple)電腦網路標錯價事件,引發消費爭議,經濟部日前公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年 1月 1日生效。
中華民國網路消費協會常務理事,同時也是執業律師的林世華表示,這項定型化契約不應該只限於零售業,網路上的購物行為都應該一體適用。
去年戴爾電腦標錯價的消費爭議,有部分消費者告上法院,結果各地法院判決不一,有的判決消費者勝訴,有的判決業者勝訴。
為何戴爾案判決大不同?林世華說,消費者大量下單,法官會判消費者敗訴,是因為消費者不誠信、蓄意。不同法院的判決不同,是因為消費者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屬於法官的自由心證,法官自己心裡有一把尺。
律揚法律事務所律師賴傳智表示,廠商是否有義務以標錯的價格出貨給下單的網友,最大爭議在於雙方的買賣契約是否成立。
賴傳智說,民法規定,買賣契約要成立,必須買賣雙方針對標的物(產品內容)及價金(價格)所表示的意思達成一致。
他說,消費者在網路下單點購的行為是「要約」,和廠商決定銷售給消費者的「承諾」必須一致,買賣契約才會成立。
林世華也表示,發生標錯價時,如果業者不是故意,消費者明知道對方有過失而大量下單,業者本來就可以撤銷交易,民法有相關規定。
賴傳智說,去年戴爾公司電腦標錯價事件,有消費者提出訴訟,已有 3個判決判定戴爾勝訴,法律見解將消費者網購解釋成「要約」,決定「承諾」權在業者,業者「不買單、沒有承諾」,契約就不成立。
他個人解讀,購物網站內容是針對多數、不特定消費者發送,性質類似廣告,廣告在法律上解釋成「要約之引誘」;廠商將商品照片、價格等資訊「PO」上網,僅是「要約之引誘」,業者承諾才算數。
賴傳智表示,戴爾案的判決,應基於風險分配的思想。若契約解釋為不成立,對消費者而言,頂多喪失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機會;相反地,若契約成立,對企業經營者而言,因網路交易特性,「幾分鐘內就好幾萬筆訂單下來」,如果 1個產品差價新台幣 2萬元,1 萬台就是 2億元損失,可能讓廠商「經營不下去」。
賴傳智表示,國外案例多數認為網路交易和實體不一樣,在風險分配考量下,傾向對業者作有利判決。
不過,賴傳智也指出,在96、97年有類似案例,法官判決卻有不同結果,理由是網路和實體商店一樣,都對特定產品進行標示和說明,因此判決消費者勝訴。
明年上路的網購定型化契約,是否有助避免,或者化解爭議?
賴傳智表示,這項規範考量到買賣雙方權益,包括消費者若已付款,視為契約成立,以及消費者要依廠商提供的「確認機制」下單,廠商也可就特定商品訂定個別消費者每次訂購數量上限;也就是說,廠商可設「停損點」避免重大損失。
但他指出,現有規範也存在不確定因素,原則上消費者下單,業者就得買單,除非在業者在下單後 2個工作日附「正當理由」拒絕。正當理由在消費者和業者認知可能不同,屆時可能產生訴訟,最終判決則視法官的事實認定與決定,結果可能有所不同。 賴傳智說,美國、日本等國家均透過法律明文規定,網路下單並不等同契約成立,但在台灣存有不確定性,當業者與消費者對拒絕訂單的「正當理由」認知不同時,可能又會發生爭議,他建議最好還是透過立法明確規範。
他也呼籲,業者應盡量避免標錯價,以免一再發生,影響商譽及長期獲利;消費者也應小心價格太低可能是「詐騙」,最好多方確認,以免成為「一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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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商譽 業者先努力別出錯
2010/09/19 09:15
-網購有保障專題之7(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9日電)明年起,零售業者若在消費者網路下單後 2天內提出正當理由,可取消交易。學者建議參酌歐盟規範,企業要先舉證已善盡減低標錯價風險之責,再來談人為疏失是否能被接受。
近年來,網路商機成長幅度大過實體通路商機,很多商品均可在網路上購買,但幾度發生標錯價出貨爭議之後,消費者也群起反彈。
經濟部訂定「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年上路,將「下單」視為契約的一部分,付款完成即視為契約生效;但業者只要在消費者下單後2個工作日內提出正當理由,可取消交易。
記者訪問 5位上班族,其中 3位在私人企業工作,2 位為公務人員。楊小姐及陳先生表示,可以接受企業取消訂單,但黃小姐、賴小姐及蔣太太質疑這樣的規定恐提供業者「找藉口不出貨的機會」,甚至藉由標錯價來炒作知名度。
陳先生說,企業拒絕對惡意下單的消費者出貨,他可以接受,但企業仍應對標錯價一事,向消費大眾表達歉意,如果連這點都不要求,恐怕會讓業者產生老大心態。
政大法律系系主任楊淑文說,業者在網路上標錯價,若不允許更正,也是不公平。民法第88條對於撤銷約定,會要求主張撤銷的人舉證自己沒過失或不可歸責於己。
但她也表示,台灣的法官對於事實的認定,常出現違背常理情況,例如過於嚴格,以致違反社會大眾認知與日常經驗法則。最近引起軒然大波的幼童性侵案判決,就是一例。
楊淑文說,認定事實要合乎常理,德國的法律及歐盟的電子商務相關規範,並沒有對舉證做過於嚴格的認定,「按錯鍵、輸錯字也是人之常情」,但是否可以因此撤銷交易?要有條件。
她說,撤銷交易的前提是企業必須善盡管理人的義務,例如證明內部作業系統設有雙重確認等管理機制,已盡力減低標錯價風險發生;若已做了很多努力,仍發生標錯價等狀況,才可接受是科技瑕疵或人為意外與疏失導致,同意撤銷契約交易。
同理,她認為像戴爾(Dell)短時間內兩度標錯價,就必須履行契約,完成交易。業者若把標價錯標成高價,導致消費者蒙受損失,也必須賠償或撤銷交易。
消費者也有相對的善意責任。楊淑文說,一般常理很容易辨識價格少一個零極可能是標錯價,消費者若惡意大量下單,已經違反常理,就不值得被特別保護。
例如蘋果電腦統計在網路標錯價的數小時間內,下單台數高達 4萬1518台,比先前平均 1週只賣出 2台高出甚多。楊淑文說,這種狀況雖還未能證實是惡意下單,但已是不正常交易。
檢視台灣明年將施行的規範,她表示,契約成立與契約義務的履行是兩件事,契約於下單時就算成立,並非至付款才算成立;她建議相關規範可參考歐盟的規範,下單完成,契約即算成立,但是否撤銷契約,應依據民法第88條規定舉證,且認定事實要符合常理。